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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在印度,国际仲裁在印度,仲裁法律的公司在印度,国际仲裁的律师在印度,仲裁过程中,商事仲裁过程中,定义的仲裁、民事仲裁程序的印度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英国普通法,因为长期的英国殖民地的影响在英国统治的。 印度的仲裁和调解法》,年理事仲裁规约》在印度。 它是根据该示范法在国际商业仲裁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于年。 以前的法定仲裁条款都包含在三个不同的法规,即,仲裁法》、年, 仲裁(第一议定书和《公约》)法》、年的国外奖项(承认和执行)法案》,年。 仲裁和调解法》,年废除了《仲裁法》、年和行为,年和年。 《纽约公约》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它已成为缔约方对年《公约》第月年批准了在第年。 印度的仲裁和调解法》,年适用于国内仲裁在印度和国际仲裁。 第的法界定的'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仲裁有关的争端所引起的法律关系,不论是合同性或非合同性的,考虑作为商业之下生效的法律在印度其中至少有一个缔约方是:一公司或协会或身体的个人的中央管理和控制行使任何其他国家超过印度或第提供了它的形式可以是 中的仲裁条款的合同或它的形式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协议。 根据第、仲裁协议是书面的,如果它是包含在:签署的文件由缔约方,交换信件、电传、电报或其他电信手段,提供有记录的协议,或一个交换的索赔和辩护在其存在协定,被指控的一方当事人不予否认的。 在第,它提供了一份文件,其中载有一项仲裁条款可以通过引用,通过一个合同以书面形式。 根据该法,仲裁庭可以规则对其自身的管辖权包括裁定的任何反对意见相对于存在或有效性的仲裁协议,并为此目的:仲裁条款,这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将被视为协议的独立的其他合同条款和一项决定由仲裁法庭,该合同是无 和无效的,将不需要在法律上,无效的仲裁条款。 抗辩,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但是,必须提出的不迟于提出声明的防御。 然而,缔约方不应妨碍提出这样的呼吁仅仅因为他已指定或参与指定一名仲裁员。 抗辩,仲裁庭超出其权力范围,必须后尽快提出该问题据称的范围之外的其权威的是在仲裁程序期间提出的。 仲裁庭可以在任一情况下,上文提到的,承认之后的抗辩,如果它认为,延迟的理由。 仲裁庭必须决定的抗辩,关于缺乏管辖权或有关法庭超出其范围的权威和仲裁庭需要决定拒绝该请求,它将继续与仲裁程序和作出的仲裁裁决。 一个缔约方受害的 通过这样一项仲裁裁决是免费向提出申请撤销该奖项根据第三十四的行动。 第除其他外允许一个挑战,一个奖项以上所述的理由。 马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