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护儿童权利在印度的印度儿童热线基金会

一权利是作为一个协议或合同之间建立人人权(经常被称为权利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其后有义务和责任在有关该权利的实现(通常被称为 '责任'.) 儿童权利的专门的人权适用于所有人低于岁。 普遍儿童权利的定义是由联合国和联合国《公约》关于儿童权利(吐露的)。 根据泄漏儿童权利的最低权利和自由,应当给予所有的人年龄低于十八个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意见、出身、财富、出生状况或能力,并因此适用于所有的人无处不在。 联合国认为这些权利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这意味着,权利不被履行在牺牲另一个正确的。 目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概述的基本人权,应给予儿童。 有四个宽泛的分类中,这些权利。 这四个类别,涵盖所有公民、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每一个孩子。 儿童基金会认为,保护儿童作为预防或应对 发生的虐待、剥削、暴力和忽视的儿童。 这包括商业性性剥削、贩卖、童工和有害的传统习俗,例如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切割和童婚。 保护也可使儿童获得他们的其他权利的生存、发展、成长和参与。 儿童基金会坚持认为,当儿童保护的失败,或者是不存在的儿童有一个更高的死亡风险差的身体和精神健康、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的教育问题、流离失所、无家可归、流浪和贫穷的为人父母的技巧以后的生活。 根据该综合儿童保护方案儿童保护有关保护儿童的安全危险或风险到他们的生命或童年。 它是关于承认儿童是脆弱的,因此减少他们的脆弱性,保护他们不受伤害和有害的情况。 儿童保护是有关确保儿童有一个安全网来 取决于,如果他们发生在秋季通过的孔系统,该系统有责任提供的儿童以必要的照顾和康复使他们回到安全网。 重要的是要了解这两个之间的差异的概念。 儿童权的一套原则或理念。 他们都应享权利和他们中的一些理由在法院的法律,但它们不是有形的。 保护这些权利。 但是,儿童保护是一个多的权利。 它是一个框架或系统通过其权利的儿童可以来到。 该框架由各种各样的责任承担者,如部门的政府、警察、学校、民间社会,谁都可发挥作用,以确保儿童的权利得到满足,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儿童的权利受到侵犯,违反者将被绳之以法,并照顾被提供给儿童的。 保护儿童不仅是处理,但也应该是预防性的。 风险管理需要 地方减少风险的违反儿童权利在任何给定的情况下或空间。 儿童保护是故意味着通过它的所有其他权利的一个孩子可以得到维护。 例如,儿童有权利生活的一个正常的童年,在一个家庭环境。 儿童保护框架需要首先采取步骤,确保家庭可以生存,为他们提供在卫生、教育和食物的免费或以最低成本。 下一个步骤是解决儿童的需要谁已经通过裂缝诸如贫穷、被遗弃和孤儿的儿童。 该框架包括机制搬迁这些儿童进入照顾的家庭,无论是通过收养或寄养照顾及这些儿童提供获得保健和教育服务。 因此,该框架不是一个单一的部门或单一政体是相互关联的职能的所有部委和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