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最高法院维持的'不能实行'仲裁条款,同时确保监管辖权的仲裁只能在于与印度法院仲裁的说明

添加到欢迎套房的最近亲的仲裁决定从印度司法机关,印度最高法院在(印度)有限公司和 古比和,个应用该原则可分割性的仲裁条款,从基础 合同和提交争端的仲裁,尽管有一些缺陷在起草仲裁条款。 实事上,印度最高法院保留的印度司法机关的监督管辖权的争议,仲裁是在印度,尽管伦敦被选作'的地点'的仲裁。 在作出这一判断,法院为严重动摇的事实,即该法的具体选择通过双方在合同中适用的不同方面的争端是印度的法律,并且,除了被指定为'的地点'没有其他因素连接的争端解到伦敦。 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英国法院没有并行管辖权的争端。 事实引起的各种诉讼程序中(印度)有限公司和 古比和。 是有点复杂。 争端当事方之间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一个,并在年开始。 (印度)有限公司(印度)是一个 合资公司设立的第一个协定之间的成员为此,梅哈家庭(上诉人的两个和三中的情况)和古比(德国)。 争端出现的围绕未交付的用品,据称,管辖知识产权许可证协议(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