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规则管理财产继承下的穆斯林法

在这篇文章中,沙,学生,大学,艾哈迈达巴德写的有关规则,继承权根据穆斯林律法。 穆斯林继承法是结合的四个来源,即神圣的《古兰经》中,(实践的先知),,(协商一致的方式学到了男子的社会决定在主题事项),(扣除基于类比于什么是正确和公正的根据 与良好的原则)。 穆斯林的法律承认两种类型的继承人,首先,共享者,那些享有一定的分享死者的财产及其次,剩余的,谁会采取了分享在产后留下的共享者已经采取了他们的一部分。 在印度立法方案,该规则规定管辖的继承下的穆斯林法取决于该种财产的参与。 在情况下的无遗嘱继承,穆斯林个人法律(教法)的应用程序法》、年得到应用。 另一方面,在情况下的人死亡,遗嘱即一个人创造了他将在死亡之前,继承管辖下的有关穆斯林教法的法律作为适用于什叶派和逊尼派。 在情况下的主题的财产为不动产是位于该国的西孟加拉邦的或管辖范围内的马德拉斯或孟买高等法院,穆斯林应受《印度继承法》,年。 此 异常只是对于遗嘱的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穆斯林法律没有作出任何严格的区分的任何两个或更多类型的属性,例如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有形的和无形等。 由于没有这种区分不同种类的性质,因此,在该事件死亡的一个人,每一个这样的酒店,这是内部范围的所有权已死亡的人应成为一个主题的继承权。 量的财产,应成为主题的继承权和提供法律继承人继承的规定确定之后作出的某些批款。 这样的拨款可能包括支付费用,以代替的葬礼,债务、遗赠、遗嘱等。 之后所有这些付款,剩余财产所得应称为可继承的财产。 不像印度教法律,没有任何规定之间的区分个人即自获取或祖传财产。 每个酒店 这仍然是在所有权的个人可以继承他的继任者。 每当一个穆斯林死后,他所有的财产是否获得通过他在他的一生或继承了他的祖先可以继承他的法律继承人。 随后,在该死的每一个这样的法律继承人,他的继承的财产,加上获得的财产由他在他的一生将转移到他的继承人。 该原则的印度教继承法中找不到的地方,在穆斯林法律的继承权。 这个问题的继承的财产在穆斯林法律只有在死亡的人。 任何孩子出生于一个穆斯林家庭没有得到他的财产权在他的出生地。 事实上,没有这样的人持有变成一个法律继承人因此认为没有权利,直到死亡时间的祖先。 如果继承人的生命甚至死亡后,祖先,他成为一个法律继承人因此有权分享财产。 然而,如果显而易见的继承人没有生存的他的祖先,那么没有 这样的继承权或分享财产应存在。 原则代表国家,如果使用寿命期间的一个祖先,任何他或她的法律继承人死亡,但后者的继承人仍然生存,那么这样的继承人应为有权分享财产如现在,他们应表示他们立即产生。 原则表示认为它承认在罗马、英语和印度教法律的继承权。 然而,这一原则表示没有找到其位置在穆斯林法律的继承权。 例如,有两个儿子的和 的有两个孩子即和和还有两个孩子和.在的生活时间的,如果死亡,然后在事件死亡的一个只有应有权继承的财产。 儿童的和款不享有任何分享的财产。 之间的和的儿童的和,会完全排除类和类继承的财产。 因此,有人说,近的继承人中排除 远程继承人,从继承。 穆斯林法学家的理由的原因剥夺的权利表示在地面上,有人甚至没有一个不完整权的财产,他的祖先直到的死亡,祖先。 它进一步争辩说,这一权利不是赋予任何可能性无法得到上升的权利要求通过一个已死亡的人。 根据穆斯林律法,财产分配可以由两种方式,首先,人均或按条分发。 人均分布方法是主要用于逊尼派法律。 根据这种方法,房地产遗留下来的祖先得到均等地分配之间的继承人。 因此,分享每个人的数量取决于继承人。 继承人并不代表支从其他继承的。 另一方面,每条的分配方法是承认在什叶派的法律。 根据这种方法的财产继承、财产得到分布在继承人根据本条属于他们。 因此,量子,他们的遗产还取决于分支和人的人数,属于分支。 例如,如果一个具有两个儿子即和 的有两个孩子即和 有三个孩子的,和.假设上的死亡,他的财产的价值估计约有的。 和都有权平等享个。 在情况下,如果和两个骰子,然后他们的孩子的份额应以下述方式。 儿童发和电子只能继承财产的范围的份额。 他们分享应每个。 作为儿童的担心的程度的财产,他们可以继承应扩展至个。 他们各自的份额,应等于即年的每一个。 因此,可以说,分享每个人在这种分配方法的不同而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什叶派的法律承认的原则表示对于一个有限目的计算程度的分享的每个人。 此外, 在什叶派的法律的这一规则适用于确定量分享的后代的一个先死者的女儿,预死者的兄弟,预死者妹妹或者预先死去的姨妈。 穆斯林不会产生任何区别之间的权利的男子和妇女。 在死亡的,他们的祖先,没有什么可以防止女孩和男孩的孩子成为合法的继承人继承财产。 优先权不存在。 然而,这是一般发现量子女继承人是一半的男性继承人。 理由可以为这种区别,在穆斯林的法律是,女性应在结婚仅仅是接收和维护从她的丈夫,而男性只会有的财产的祖先继承。 此外,男性有义务维护他们的妻子和儿童。 根据穆斯林法,一个孩子在子宫内就只应有权得到分享财产,如果他或她出生活着。 在情况下,如果他是出生死亡后的分享的既得 他应停止存在,它应推定,它从来没有存在过。 在什叶派法律,穆斯林寡妇不具有任何儿童应有权继承四分之一份额的动产属于她已故的丈夫。 然而,一个寡妇与儿童或没有子女的寡妇有权得到八分之一的已故丈夫的财产。 在情况下,一个穆斯林男子结婚期间,他患有某种精神疾病和死亡,没有完善的婚姻,遗孀不享有任何权利过她死去的丈夫的财产。 权利的步骤儿童不延伸到继承的财产他们的步的父母。 然而,该步骤的弟弟可以继承财产从它们的步骤的兄弟姐妹的。 在情况下,一个人死亡,没有任何继承人然后,将酒店这样的人会去的政府。 国家被认为是作为最后继承人的每个死者。 检索的网站我和妻子都是穆斯林,而我们只有 两个女儿。 财产如何我和妻子将会共享。 它是可能的,我们可以做一个将给我们的整个财产的女儿? 请提供意见。 嗨已购买的财产在年从穆斯林人已经购买了它自(上他的姓名)。 我相信,这将是他自获得的财产。 会不会有任何问题,如果我要卖这个? 一个逊尼派穆斯林的遗孀的第二个妻子她已故的丈夫。她已故的丈夫拥有妻子和两个儿子的第一次婚姻。什么是她的份额在丈夫的财产作为每无遗嘱继承? 谢谢妳的文章。 如果是穆斯林妇女具有丈夫的三个儿子和四个女儿的哪个儿子死亡之前,她的死亡和丈夫之后,她什么将他们分享的财产。 请帮助的一个印度教结婚的妇女和皈依伊斯兰教是她能够出售她的祖传财产的买受人(印度教)的审议没有任何法律并发症的区域规则的穆斯林法律对妇女在印度。 你好,我需要问一个问题。 我们是穆斯林。 我母亲有一栋房子在孟买。 她通过了在然后我父亲去世了在年。 现在,我有两个姐姐(两者结婚的),并没有兄弟。 没有将可用。 是否可以转移的属性,从我母亲的名字给我的名字? 如果是的话,将具有什么样的过程。 如果一个未婚的人,他有他自己赚得的财产以及祖先的特性。 一个具有两个哥哥和、子(女儿)和(子)和 (子)(女儿)(女儿)。 和采取关心的一个至死,因此写了一会,他自己赚得的财产的说明它属于和.通过教法法律,它是有效的或者不是吗? 可、和的要求为'意志坚定的财产。谁是退休的政府雇员和从退休福利的购买的财产在注册销售契约中的名称他三个儿子共同"、、"。"一个"死亡,现在的"至"正在作出努力,疏远的财产,无论是儿童的谁是三个 数即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可以要求分享根据穆斯林律法。 请不要紧的,在上述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