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简短历史的法律在印度"的条理事会的印度

法律在印度已经从宗教 处方到目前的宪法和法律系统中,我们必须今天,穿过世俗法律制度和共同的法律。 印度记录的法律历史开始从吠陀年龄段和某种形式的民事法律系统可能已经在过青铜器时代和印度河流域文明。 法律为一项宗教的处方和哲学论述具有辉煌的历史,在印度。 来自吠陀时,《奥义书》和其他宗教经文,这是一个肥沃的领域丰富的从业人员从不同的印度哲学校和后来通过耆那教徒和佛教徒。 世俗法在印度广泛多样的地区并从统治者的统治者。 法院系统对于民事和刑事事项是至关重要的特征的许多裁决时期的古代印度。 优秀的世俗法院系统存在的孔雀是(-公元)和莫卧儿(第-世纪)与后者让位给目前的共同法律系统。 普通法 全系统一系统的基础的法律记录的司法先例-来到印度与英国东印度公司。 该公司被授予《宪章》通过国王乔治我在建立"市长的法院"在马德拉斯、孟买和加尔各答(现在钦奈、孟买和加尔各答分别)。 司法职能的司扩大后基本上为其战斗的胜利的和通过公司的法院扩大了从三个主要城市。 在这一过程中,公司慢慢取代现有莫卧儿王朝的法律系统中的那些部分。 下面的第一个独立战争在年,控制的公司领土在印度通过了到英国的王冠。 在帝国的一部分看到的下一个重大转移,在印度的法律体系。 最高法院设立了取代现有的市长的法院。 这些法庭转到第一个高法院通过信件的专利授权的印度高法院法》通过了英国议会在年。 监管局下 法院和入学的法律从业人员分别写给各高等法院。 在拉吉,向枢密院作为最高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案件之前,理事会裁定的法律上议院的上议院。国家起诉和被起诉的名称的英国主权,在她的能力作为皇后的印度。 在转移从莫卧儿王朝的法律体系,主张根据该方案,,也紧随其后,虽然他们大多是继续他们的早期作用,作为客户代表。 该门的新创建的最高法院禁止向印度从业人员作为权利的观众是有限的成员,爱尔兰和苏格兰职业机构。 随后的规则和章程的高潮,在法律从业人员的行为年开的职业,不论国籍或宗教。 编码的法律也开始认真地与所形成的第一个法律委员会。 领导下的主席,托马斯*巴丙顿麦考利, 印度《刑法》,起草、颁布和生效的年。 《刑事诉讼法》还起草了相同的委员会。 其他法律和守则,如《证据法》和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