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印度限制法》

第五部分印度限制法》,年(法》第三十六年)是一个有利的规定,协助诉讼当事人,谁失败的做法在规定的时间期限最初定下的各种法规中。 例如,当事人未能提出上诉之前,高级法院在允许的时间期限作最初是固定的,那么他就可以文件过期后所规定的时间段提供的,他必须显示出"足够的原因"非申请的上诉的时间内期间。 同样地,同时运行的情况之前的下属法院或任何高级法院的诉讼当事人有必要的文件应用在各种法律对于运行平稳的情况,但这一应用尚未提出申请的时间,那么他就可以文件稍后提供的,他已经显示出"足够的原因"迟交的相同。 作为授权在第五部分印度限制法》,年(法》第三十六年)没有应用程序将可维护之前的执行法院根据这一规定因此,它是明确地得出结论,第五部分印度的限制 法》,年,是严格的非适用于执行的诉讼程序和方当事人失去了他的权通过他的默认可能寻求的补救办法的规定下的民事程序法典》,年(年)本身,因为它似乎是一个"自足的制定"对于每一个紧急情况出现物。